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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定南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摘要

  1.对打造核心增长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供气设施、养老、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对PPP项目予以经费支持。对列为重点开发培养的PPP项目,由县财政按总投资1‰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安排给实施机构作为PPP项目前期工作启动费。

  3.加大为入驻企业配套建设职工宿舍、倒班房、人才公寓、生活配套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力度,减轻企业非生产性投入,推进“轻资产招商”。

  4.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当年自营出口的重点企业,在境外展会费、认证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等各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5.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3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对当年列为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由县财政奖励1万元资金。

  6.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通过“财园信贷通”等多种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7.鼓励现有工业企业新上技术改造、扩能项目,其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按购买设备发票3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8.鼓励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早投产,在企业建设期间租赁厂房生产的,县财政按每平方米补助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超过两年的按2年计算,不足2年的按实际时间进行补贴,鼓励非工业地产商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在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在按省、市标准补助外,由县级财政按每平方米25元配套补助。

  9.支持工业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对采取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10. 设立企业县级还贷周转金,专项用于向银行贷款到期拟续贷而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为其提供临时资金周转,帮助其维护银行信用,再次获得银行贷款。

  1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实际验资结果为准)或年纳税县财政实得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进步。

  12.鼓励企业加大马力生产,对在本县上缴税收的工业企业(高耗能工业企业除外),当年新增的用电参照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市工信字〔2015〕106号)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

  13.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内企业,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个阶段给予补贴:(1)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且已与中介机构签约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给予40万元补贴;(2)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全国股转系统正式受理的,给予40万元补贴;(3)获得同意企业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确认函的,给予20万元补贴。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内企业,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个阶段给予补贴:(1)对拟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已与中介机构签约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给予120万元补贴;(2)企业上市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且相关申请材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已预披露的,给予40万元补贴;(3)企业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40万元补贴。

  14.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3亿元的物流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县财政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60%、70%、80%给予奖励。

  15.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免收其产权过户交易费用。

  16.对国家部委或权威机构确定的服务业最高星级(级别)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补助。

  17.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新晋为国家1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9.对县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当年在我县贷款每新增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表外业务每新增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

  20.对县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当年与我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前3名的银行给予奖励,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执行。

  21.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按其投资我县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补助企业。

  22.对在我县新设立金融服务机构(含银行、证券、担保、小贷、金融服务公司、保险公司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开办费补助。

  23.对非公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按照融资额的1‰比例奖励该企业。

  24.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和物流平台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25. 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

  26. 县财政每年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贴息贷款资金200万元,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为扩大生产规模新建设(含改、扩建)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项目(其中龙头企业单个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银行贷款原则上100万元以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单个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银行贷款原则上30万元以上,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7.加大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今年新增入园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的项目,由县农业综发开发办向上级申报项目给予扶持。

  28.对当年新增流入相对集中连片土地面积1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企业和个人,每亩一次性奖补100元;全年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达3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或者年新增流转土地面积达3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流转土地50亩以上(期限3年以上)的流转项目3个以上,一次性奖补1万元。

  29.设立“鼓励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科技创新补助,专项支持我县企业创新发展。

  3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来我县落户、投资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同等补助。

  31.获得国家、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扶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基金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不重复补助。

  32.对在县注册纳税的企业所获得且在我县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33.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院所自行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其转化产品正常生产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其科技成果购买或研发投入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34.对在我县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上述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3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36.我县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并获省级授牌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37.对当年获得中国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5万元补助。

  39.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5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40.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该项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41.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企业,企业正常生产一年内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补助。

  42.加大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在我县注册的纳税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 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万元、2万元。

  43. 实施产业链招商,对上下游企业之间销售额或采购额达到50%或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后落户企业年纳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自2017年起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60%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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